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正式取消
发布时间:2017-09-14 阅读次数:5422
2016年6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35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将该项资格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68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将该项资格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
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在实施统一管理的新制度出台之前过渡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从业人员队伍稳定,近期水利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7]139号,对这三类人员的管理再次作了进一步的要求。
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1、在国务院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前取得的三类人员资格证书在新制度之前继续有效。
2、取消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再作为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3、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职业资格。
4、三类人员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构成不良行为后果的,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68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将该项资格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
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在实施统一管理的新制度出台之前过渡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从业人员队伍稳定,近期水利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7]139号,对这三类人员的管理再次作了进一步的要求。
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1、在国务院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前取得的三类人员资格证书在新制度之前继续有效。
2、取消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再作为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3、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职业资格。
4、三类人员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构成不良行为后果的,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办建管[2017]139号文